廊坊卫生职业学院实习生管理条例(暂行)

资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7-07 15:25:44   点击数量:

廊坊卫生职业学院实习生管理条例(暂行)

第一条:为使毕业实习生在实习中德、智、体全面发展,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实习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中专、大专各专业及联合办学的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在学校的领导下,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由学院实习科统一部署在校实习生的实习地点、实习计划及实习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习生的各级组织机构

1 学院实习科: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实习生的实习安排,实习考核,纪律考勤,生活管理等全面管理工作。

2 各级实习基地医务科、科教科、护理部负责实习生的分科轮转,业务学习,思想品德评定,实习终结鉴定和平时的行政管理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可代表学校处理实习生的违纪问题或辞退学生。

3 各实习基地临床科室主任及带教老师负责实习生的业务技能的带教,思想品德和医德医风教育,组织纪律管理及出科鉴定。

4 实习队长(包括实习组长)负责实习基地实习生的学习、纪律、生活等日常管理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上级领导汇报。对上级领导的要求及时传达与实施。

第五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应依次向实习队长、实习所在科主任、实习单位有关部门,学校实习科反映、请示、汇报。

第六条:学院统一为实习生安排实习基地。实习前,实习科对学生进行实习注册登记。实习生持学校发放的实习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实习基地办理实习手续。

第七条:实习生因事,因病不能报到,应持有各种有效证明向学院实习负责老师申请延期报到或改派其它实习基地。凡不符合注册手续又无正当理由超过二周不报到者;中途退出实习基地或由一地转入另一地者;实习后期不实习者均给予休学一学期的处理。推迟毕业时间,不退实习费用。情节严重者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实习期间,学院按大纲要求对学生进行技能操作,思想品德,纪律三方面的考评。

1.出科考试:实习结束后,学校实习科出题统一组织考试。由带教老师和科主任写出出科评语填入实习手册。学院与医院联合考核本专业知识技能,将成绩记入实习生成绩表。

2.每二个月实习生完成一项实习报告(如病历、毕业论文、译文等)交学院实习科,经判卷后记入实习生成绩表。

3.实习生实习结束年终评语,由实习队长会同实习医院兼职班主任在实习结束前一周填入鉴定表盖章。

第九条:学院每年将对实习生进行技能操作的抽查工作。实习生应在实习中按实习大纲要求尽快掌握技能操作。

第十条:凡是出科考试、实习报告、技能考核和毕业鉴定不合格者,考试作弊者,不发毕业实习合格证书和毕业证,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实习生在实习前要进行《实习生誓言》的宣誓并履行自己的誓言。

第十二条:实习生在医院实习期间应遵守《实习生行为规范》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礼貌,举止有素,配带实习生标志。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实习生有下列违纪者,视情节给予罚款,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和移交公安机关的处理。

1.利用实习之便,为自己和亲友开“搭车药”者。

2.乱拿、浪费、偷盗医院物品者。

3.向病人索要会诊费、护理费、好处费等钱物者。

4.越级为亲友偷开贵重药,毒麻药品,医疗证明(尤其是计划生育、公安案件证明)者。

5.故意破坏、损坏医院各种医疗设备和公共财物者。

6.在治疗时违反医疗程序和规定造成各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者,(除给予纪律处罚还要赔偿经济损失)。

7.实习生在医院发生刑事案件时,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审理。

第十四条:实习生的请销假制度实行实习队长(组长)、科主任、医务科三级请假办法。实习期内一般不准请事假,具体规定按《实习生请销假制度》执行。实习生考勤按《考勤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病(传染病)不能继续临床实习的,需持实习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到学院实习科办理相关手续;因继续上学、服兵役的需持录学通知书、入伍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对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实习生或不服从学校、医院领导管理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取消实习资格,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对德、才兼备的优秀实习生给予物质和精神的奖励。

1.以奖学金的形式奖励优秀实习生。评比条件按《学生奖学金评比暂行办法》执行。

2.学校对实习生的实习报告进行评比。对优秀论文、译文、病案分析等经评比核发优秀实习报告证书。

第十八条:对优秀实习生;科技发明者;学业突出者;学校会同用人单位和人事部门给予推荐继续上学,择优分配。

第十九条:实习生完成实习后,经医院鉴定合格,由学校实习处核发实习合格证书。学校凭此证书发给毕业证,没有实习合格证书者不准毕业。

第二十条:对实习不合格者,延长2—6个月的实习期(费用自理)再核发实习合格证书。延长实习期后仍不合格者,按《学籍管理》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未涉及的在校生各种规定,同样试用于实习生,不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为学院实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