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真正享受到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根据《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要符合国家和省现行资助政策,严格执行资助政策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以及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凡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院系负责制,学校和各系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主体,各系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资助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
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四级管理制度,四级组织机构及职责如下: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财务审计处、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处、教务处、五系和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构成。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各系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教育管理、奖助学金评定、勤工俭学、制度保障、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
各系成立由系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系学生工作科成员、团支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资助政策宣传、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监督、管理、资助、教育引导等工作。
各系以各班级(或专业、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上报等工作。“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或专业、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范围、档次和依据
第九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要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如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不困难的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可不认定)。
第十条 要将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要按照《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精准防贫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做好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标准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非贫困低收入户、非持续稳定脱贫户的学生享受相关资助政策工作。
第十一条 对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和学生日常消费情况,通过日常观察、沟通了解等有效方式,在国家规定的资助比例内由学校合理评议确定,按规定分档予以资助。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也应及时予以认定资助。
第十二条 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由各系根据学生在校日常生活、消费情况自行认定,各系不得要求学生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四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一)在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或填写的相关证明资料中弄虚作假;
(二)家庭经济状况出现明显好转隐瞒不报;
(三)休学、退学、转学、死亡等情况;
(四)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设备、高档娱乐电器、高档电子设备的(特殊专业除外)、日常频繁使用奢侈品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娱乐消费型场所的;
(六)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七)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八)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下巨债的;
(九)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期间的。
第十五条 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分析与实际调研结果,各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档认定和管理。
第十六条 认定档次及标准:
(一)特别困难:特殊困难群体如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及一些无特殊困难证明但实际调查了解后确实特别贫困的学生。
(二)困难:父母务农,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家庭人均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单亲家庭收入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父母一方失业,家庭人均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一般困难:家庭收入低,学生本人在校的学习、生活只得到基本的经济保障,能基本完成学业,但身心综合能力发展受到限制,属于发展型困难。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参加认定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及其他家庭困难佐证材料,为评定参考依据之一,同时结合被评定学生所在班级、院系的民主评议结果进行综合认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年9月启动,每学年进行一次,对新生进行第一次系统认定,对其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复核调整。在学院组织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等相关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再接受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 提前告知。各系要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对新生群体,在邮寄录取通知书时会将河北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手册一并寄送。各系在开学伊始召开学生大会,向广大学生公布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步骤。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申请学生无需提交贫困证明。
(三)具体认定。各系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定评议小组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可采取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评议,确定本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各系在进行评议认定时要指定专人进行监督,并通知学管中心派人参与各系评议认定工作。
(四) 结果公示。系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系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工作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 建档备案。学生资助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学生名单,上报学院党委会、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各系在根据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的结果后正式建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建立工作台账,做好工作记录,完善佐证材料。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汇总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组织各系将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诚信档案数据库,作为学生获得各项资助的重要依据。学院根据资源总量,统筹安排,实现精准资助。
第二十一条 档案调整
(一)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应撤销其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条件的情况,应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
(二)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对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系认定工作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特别困难类贫困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以进行走访慰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系在对各地考入的新生进行家庭贫困状况认定时可以查阅学生档案,看在高中档案中是否有贫困生认定记录等作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廊坊卫生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