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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卫生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2-03-01    来源: 科研处    点击:

教学是立校之本,科研是强校之路。为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科研积极性,增强我院教职工的竞争意识,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出高质量的成果,促进学院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迅速提高,建设高质量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此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1、廊坊卫生职业学院正式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的科学研究成果。单项奖及学会、协会论文奖不在奖励范围之内。经国务院、省政府或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社科联等批准设立的其他奖励(如教学成果奖等),由我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其学术价值确定奖励与否。

2、论文为第一作者;著作为第一主编;教材(规划或统编)为编委以上;发明专利、新药为第一完成人;成果、科研项目为第一主持人。

3、与外单位人员合作的成果,只奖励我院教学科研人员承担的部分。

4、综述类、学术会议论文、各类增刊、特刊、专辑、专刊、论文汇编、内部刊物,人物介绍传记类和科普读物,以及我省不作为职称晋升评审条件的其他刊物(无CN国内和ISSN国际双刊号的各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二、奖励内容

(一)科研成果奖励

科研项目成果是指获得由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评定授予的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转让奖、优秀社科奖、实用社科奖、教研成果奖等奖励的成果(不包括各类学会、协会等学术组织的奖励)。

1、获国家级成果奖:按原等级奖金额的150%再次给予奖励。

2、获省、部级成果奖:按原等级奖金额的100%再次给予奖励。

3、获地(市)、厅级成果一等奖,按原等级奖金额的100%再次给予奖励;二等奖按原等级奖金额的50%再次给予奖励;三等奖按原等级奖金额的30%再次给予奖励;其他奖级不再给予奖励。

4、与外单位人员合作的成果,其成果申报表、鉴定证书等文件中完成单位必须有我院名称,且获省部级成果二等奖以上,在成果中位居第二至第五名的获奖者,每项可获得上述相应奖励等级奖金的20%。

5、每项成果只奖励一次。如该项成果又获得高一级奖励,再按高一级别奖励,但要扣除原奖励部分。

(二)学术论文报销与奖励

1、省级期刊2000字以上报销200元。

2、国家级学术刊物超过2000字报销400元;不足2000字报销200元。

3、中文核心期刊与科技核心期刊2000字以上报销1000元;不足2000字报销500元。

4、被科学与技术会议索引(ISTP)、科学评论索引(ISR)、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A&HCI)、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索引(ISSHP)书面收录的学术论文和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5000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等书面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2000元

5、被国际著名检索工具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所收录的论文每篇奖10000元。

每篇论文只奖励一次。按原发表刊物级别奖励后又被高一级刊物转载或检索,再按高一级别刊物奖励,但要扣除原奖励部分。

(三)著作奖励

1、教材: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任务的规划及统编教材,编委奖500元;副主编奖700元;主编奖1000元。

2、著作(含译著):须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10万字以下按一篇核心期刊奖励,10万字以上奖励1000元/万字;文学艺术类书籍按著作奖励的2/3执行。

(四)职务发明专利奖励

1、对已授权的国际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

2、对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500元。

3、对已授权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4、对已授权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五)新药

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正式批号,并投入正式生产的新药,每种奖励5000元。

(六)科研项目

1、立项不资助者:

学院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资助,资助额度为:院级课题一般为2000元/项;市(厅)级一般课题4000元/项(社科教育类3500元/项),重点课题5000元/项(社科教育类4500元/项);省级一般课题6000元/项(社科教育类5000元/项),重点课题7500元/项(社科教育类6500元/项);国家级一般课题10000元/项(社科教育类9000元/项),重点课题15000元/项(社科教育类13000元/项)。

2、立项资助者:

市(厅)级以上有经费资助的立项课题,学院按要求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同一课题在不同项目来源单位立项的,按就高原则配套经费,不重复配套。

3、横向研究项目:属国家级计划内的,按资助金额的5%补贴;其他横向研究项目按资助金额的3%补贴。如少于立项不资助者,按立项不资助的150%奖励。

4、支付费用要逐级申请审批,费用应按相关规定列支报销。

三、申报程序

1、科研成果每年奖励一次,奖励该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发表、出版、获奖的成果和立项项目。每年12月下旬为申报时间,由系、部、处室报科研处。

2、申报奖励者需提供成果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成果鉴定证书原件各一份;出版的学术著作原件一本;学术期刊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被SCI、EI、ISTP等收录的须附检索报告)。奖励结束后,原件退给申请者本人,复印件留科研处存档。学院需使用原件时,按学院通知及时上交;否则扣回该项奖励金额。

3、学术委员会将在必要时对申报的成果、学术著作进行界定。

4、科研处核实统计、接受群众监督,公布核实无误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5、凡已获得奖励的成果,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属实,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四、经费来源

本办法执行的科研奖励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计划。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自行终止。

说明:

1、报纸、文学刊物上发表的新闻作品、文章等,按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附属医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3、解释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廊坊卫生职业学院

2012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