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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卫生职业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廊坊卫生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2015-09-08   浏览:

廊坊卫生职业学院

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廊卫职院教﹝2015﹞4号

专业建设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关键环节,直接体现学院的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反映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影响学院的长远发展。为加强学院专业的建设与管理,增强专业办学特色,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以现有学科基础与教学资源为依托,拓宽专业内涵,凸现专业特色,优化专业结构、积极培育专业品牌。建设一批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一定学科基础的新专业;构建门类较为齐全,结构较为合理,临床医学类、护理类、医技类等专业比例适当、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格局。改造传统专业,扶持新办专业, 巩固优势专业,打造品牌专业,培育特色专业,重点建设基础条件好、社会适应面广、办学水平高的专业,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

第二条 专业建设的思路

专业建设要在学科专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中,在继续发挥学科优势和医学特色的前提下,坚持“优势专业树品牌,新增专业上质量,拟增专业有特色”的原则,不断加大投入,以重点学科为基础,以教科研为纽带,围绕着为当地社会发展输送高素质人才的建设目标,以人才培养方案优化与实施为中心, 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师队伍以及实践教学环节等方面展开全方位的改革,力争在教材建设、精品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学方法改革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师生的共同成长,最终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 专业建设的原则

1.内涵提升原则。注重医学专业的升级改造,根据医学教育的专业化导向、实践导向与能力导向,以培养医疗医技能力为重点,进一步改革各专业课程设置,有效设计实践教学体系,切实提升临床实习实效,培养具有扎实教育理论与技能,同时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医疗卫生人才。

2.结构优化原则。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于学院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整合与调整,形成多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稳步推进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建设,实现资源优化和集约运行。

3.评建结合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建立相应的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机制,促进各专业进一步明确专业办学目标,改善专业办学条件,强化教学过程管理。

4.持续推进原则。专业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常抓不懈;要根据学院各个阶段的发展规划和定位,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有步骤分阶段逐项落实。

第二章 专业建设的目标与过程管理

第四条 专业建设的目标如下:

1.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准确,规格明确,适应社会需求,具有鲜明特色。

2.人才培养方案符合培养目标要求,体现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具有科学性。

3.教学条件良好,主干学科和课程都有优良师资,在市内外具有一定影响;有完整的课程体系和教材;教学基础设施良好,实验实训实习条件能够满足实践教学要求。

4.教学改革和研究深入系统,具有一定成果。

第五条 专业建设过程管理措施:

1.专业建设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以学院各系为主,学院进行指导、规划和统筹。专业建设日常工作由各系负责,教务处代表校专业建设委员会进行督促、指导和日常检查。

2.学院成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全面负责全院专业建设规划的制定及其落实和调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审议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开展专业评估,监控专业教学质量。

3. 各系专业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系现有专业的建设计划及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年初各专业向系提交专业建设计划,各系审定,教务处备案,年底各专业向系提交专业建设年度自查报告,教务处组织检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章 专业建设的内容

第六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基础条件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手段与方法改革、教学质量管理、专业特色建设等。

第七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遵循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符合学院办学的整体目标和发展定位,体现对学生素质教育、职业能力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人才培养方案应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文化事业的新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课程及教材建设。积极探索高等职业医学教育的课程改革模式,制订科学的课程建设规划,进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认真做好有医学高职特色的自编教材工作,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视听教材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师资队伍建设。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重选拔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发挥教学、实践经验丰富的“双师型”教师的作用。

第十条 教学基础条件建设包括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和教学经费的投入等。教学基础设施应符合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教学设备利用率高且能广泛应用现代教学技术和手段;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要与专业课程建设相匹配;教学经费的投入应基本满足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 教学手段与方法改革。教学手段与方法改革。教学手段与方法改革要与教学内容改革相结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因材施教,运用多种形式的互动式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主学习的潜能,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并能逐步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打造在线学习平台,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升。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管理。要有健全、严谨的规章制度,建立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立社会需求调研、毕业生跟踪调查和新生素质调研制度。

第十三条 专业特色建设。特色建设可体现在专业建设思路、人才培养模式、产学研结合、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实践环节等不同层面。专业特色要符合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规律,体现先进教育理念,并具有应用和推广价值。

第四章 新专业设置和建设

第十四条 专业设置及其调整的基本原则:

1.专业设置应主动适应省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的需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自身发展规律和要求,正确处理好需求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2.设置的专业应着眼需求、确保质量,依据省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的需求及自身办学条件,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突出办学特色,保证学生专业教育教学质量。

3.专业设置应根据职业和岗位的需求,突出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第十五条 设置新专业必须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增设新专业要符合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的规划;

2.培养的专业人才有稳定的社会需求,招生规模原则上应达到60人左右;

3.应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申报论证报告、专业发展三年规划;

4.设置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所毕业的学校及专业、授课名称).

5.必须具有相关的学科发展支撑,并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

6.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和专业培养目标、先进的人才培养计划、完善的课程体系、配套的优秀教材,以及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7.具备新设置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基本的办学条件。

上述材料,均一式五份用A4纸打印,并报送电子文档一份。

第十六条 新专业的申报程序。申请下年度设置新专业,由相关系部根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和人才需求调研报告,在5月提出,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获论证通过的拟办专业由专业负责人准备申报材料,6月提交到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七条 新专业的建设及评估。新设专业建设期为3年,各系部应根据新设专业建设标准有计划地加强教学条件建设,以满足教学需要,确保教学质量。新专业建设2年后教务处按建设标准组织评估,未达到标准的限期整改。建设期满后接受省教育厅合格验收。

第五章 重点专业建设

第十八条 重点专业建设以突出学院主体专业、特色专业和效益较高的专业为原则。

第十九条 学院对院级重点专业建设进行立项管理。原则上重点专业立项数不超过学院专业总数的50%。立项工作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10月31日。

第二十条 立项分为指定立项和评审立项。指定立项是指学院指定特色鲜明、发展前景良好、需要扶持的专业予以直接立项。评审立项由专业负责人填写《高等专科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申报表》,所在系部初审并推荐,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学院审批确定,其立项条件为:有2届以上毕业生,历届毕业生初次对口就业率不低于90%:专业特色明显,有较大社会需求;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上取得一定成绩:专业负责人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原则上40岁以下青年教师30%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有稳定的实验实训实习基地,教学设备和教材图书资料能保证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重点专业建设期为3年,学院采取如下措施对立项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进行扶持与管理:

1、建设检查。立项后教务处一年一检查,根据建设水平给予补助,每专业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10000元。

2、验收评估。重点专业建设期满,专业负责人即可向所在系部提交自评报告,系初评合格后向教务处申请验收评估,校专业建设委员会进行验收评估。通过验收的专业经主管副校长审批后确定为校级重点专业,给予“高等专科学院重点专业”称号;验收未合格者,专业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轮校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

3、复查验收。教务处对院级重点专业一年一复查,验收不合格者,取消“学院重点专业”称号。

第六章 专业建设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及质量要求的调研,主干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现代化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与应用,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方案的研究,条件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方案试验等方面所需的调研费、图书资料费、材料费、教师短期进修培养费、实验室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会议费、打印费、评估验收费等,其中不包括师资培训费和大型仪器设备费。所购置的资料、图书、软件设备等一律归学院所有,并由专人登记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廊坊卫生职业学院

2015年9月8日